欢迎来到河南顺和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政策法规关于我们

南阳代理记账,南阳公司注册,南阳税务代理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3525696707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杨经理

手  机:13525696707

Q    Q:957312560

邮  箱:957312560@qq.com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范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400米路南宏江升龙苑6号楼东单元1911室

代打发票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代理记账 » 代打发票  

代打发票

代打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